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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被警告和拘留南江一男子被收监执行

来源:巴中晚报 严波 2019-01-0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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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南江男子岳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然而,近日岳某某经南江法院裁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90后男子岳某某在2017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去年9月,南江法院收到南江县司法局的书面建议,要求撤销对罪犯岳某某的缓刑执行部分。原来,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岳某某多次不参加当地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不向当地司法所请假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南江县,先后三次被南江县司法局警告。2018年9月7日,岳某某又因无证驾驶被当地交通巡逻民警查获,同日由南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

  法院认为,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三次被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后仍不悔改,后来又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节恶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裁定撤销之前缓刑5年的执行部分,对岳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记者 严波)

  提醒 缓刑期间这四点必须牢记

  缓刑期间限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