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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关于加强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二号)

来源:巴中新闻网 2020-02-20 19:43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告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必须凭社区出具的健康证明上岗,必须配备测温仪、口罩、手套、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条件达标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加强营业场所消毒和卫生管理,定时通风换气(禁止使用空调),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通畅,每天规范清洁消毒(墙面、台面、地面及人员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大量使用消毒液体时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不少于2次,垃圾日产日清。大型超市、商铺需设置防护物品废弃物收集容器,引导顾客分类投放。

  三、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上岗工作,并对未佩戴口罩消费者进行劝退,凡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经营场所。

  四、设立监督岗和体温检测点,从业人员每天上、下午2次进行体温检测。对所有来店顾客进行体温监测,额温超过37.3度者严禁入内,立即留置等候,实名登记后报告辖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五、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食堂就餐必须实行错时分餐制,不得同时聚集就餐。

  六、引导顾客有序购物,不聚集,不逗留,购物后即刻离开。经营场所内,严禁人员扎堆,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引发公众聚集的促销活动。

  七、严格禁止门市内人员居住,防止因经营、居住、生活“三合一”而发生意外情况。

  八、倡导预约服务、在线销售、送货上门等经营方式,鼓励非现金结算。

  九、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和价格稳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禁采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严禁私自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十、各经营企业(个人)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明确防控预案、工作责任、联系人员,加强与所在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告、对接,及时上报突发情况。

  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2020年2月20日